核心內容:賣房人將房屋賣給兩個不同的買房人,這就是一房二賣。如果遇到一房二賣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處理?處理一房二賣的情形,要根據不同情況來進行不同處理。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如何處理一房二賣的相關內容。
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要了解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一房二賣,開發(fā)商為什么要選擇一房二賣?
(一)什么是一房二賣:
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開發(fā)商在簽訂購房合同后一方面考慮到購房者可能會違約的情況怕房子賣不出去,另一方面以更高的價格賣給另一購房者,這些都是開發(fā)商選擇一房二賣的原因。
(二)一房二賣的一般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后,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于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后,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一個購房者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xù)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購房者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購房者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一個購房者因為已經取得了產權,對房屋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前一個購房者產生的是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但是對房屋來說前一個購房者沒有取得產權,所以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房屋產權已經歸他人所有,開發(fā)商對前一個購房者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前一個購房者不能強制履行購房合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于損害賠償的數額多少,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實務中,開發(fā)商往往在房地產升值時,見利背信而與出價高的購房者成交,對該房屋的漲價部分,屬于前一個購房者的可期待利益,應視為所失利益,列人賠償范圍之內。這樣才能更徹底地履行公平和誠信原則。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一個購房者簽訂合同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合同。
在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也很普遍。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開發(fā)商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辈粚儆诔鲑u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因無權處分并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開發(fā)商向后一個購房者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3、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一房二賣中,簽訂了兩次購房合同但都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開發(fā)商享有,而兩個購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兩個購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法院就會考慮當事人雙方未登記的原因、雙方或一方的過錯情況、買受人長期占有房屋的事實、買賣關系的特征、返還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決定是否確認原關系無效。也就是說,如果兩個買賣合同都沒有辦理過戶,法院會區(qū)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